年4月17日,A公司因周转所需向原告范某借款万元,沈某、黄某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,约定借款期限4个月。年8月16日,借款人A公司与担保人之一沈某向原告出具《延期还款承诺书》,约定:该借款延期至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结清本息,担保人继续提供连带责任担保,保证期限为还款承诺日届满后两年。但另一担保人黄某未在《延期还款承诺书》栏签名。现原告起诉要求借款人A公司承担还款责任,沈某和黄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。
被告黄某抗辩,原告未在保证期限内要求黄某承担保证责任,黄某不再承担保证责任。如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关于被告黄某是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,对此如东县人民法院认为,黄某与原告之间保证合同合法有效。《借款担保协议书》约定借款期限为四个月,担保期限为借款期限届满后两年,故黄某应承担担保责任的保证期限为年8月17日至年8月16日。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此期间要求黄某承担保证责任,且黄某在其后的《延期还款承诺书》亦未签名。原告于年8月27日起诉要求黄某承担保证责任,已过黄某应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,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黄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,不予支持。
本案判决体现了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。
根据法律规定,关于诉讼时效,对于连带责任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效力的中断,应认定为对其他债务人也发生中断的效果。但诉讼时效区别于保证期间,连带责任保证中,债权人仅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,不能视为已经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。同时,债权人向部分担保人主张权利的,不能视为向全部保证人主张了权利。因此作为债权人,在催收债务时,切勿以部分保证人暂时偿债能力不足而怠于向其他主张权利。同时,诉讼时效区别于保证期间,保证期间是一个不变期间,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发生中断、中止、延长的后果,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,保证期间终止,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。
对于连带责任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效力的中断,应认定为对其他债务人也发生中断的效果的效力,这一规定仅是对诉讼时效的规定,而不是保证期间,只有先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,才能开始计算诉讼时效,也才能适用对于连带责任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效力的中断,应认定为对其他债务人也发生中断的效果。
更多专业法律咨询,请拨打项天赐律师:
凡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