哈市治疗白癜风的医院 http://news.39.net/bjzkhbzy/180306/6083953.html
夫妻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对抚养费数额进行了明确约定,嗣后一方声称双方系“假离婚”,约定抚养费数额偏高,拒付抚养费,如此抗辩能否得到法院支持?近日,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抚养费纠纷案。
王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,年双方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,离婚时约定婚生子小王随母亲李某共同生活,王某每月给付小王抚养费元。离婚后,王某出国务工。出国后的一段时间,王某与李某正常保持